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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慈善会社区捐赠点款物管理规定
添加时间:2014-09-09   点击次数:12517   [返回]

南山区慈善会社区捐赠点款物管理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和 《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章程》、《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财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区慈善会各社区捐赠点的管理,保证规范运作和依法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一、接收社会捐赠款物的程序和要求

各社区慈善捐赠点向社会开展募捐(捐款)活动需提前将活动安排报街道慈善联络站审核,报区慈善会审批。

(一)接收。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负责接收市民和其他爱心人士自愿捐赠的款物,热情接待捐赠群众,以诚对人,以礼待人;对物品认真进行清点、核对,检查质量及有效期。

(二)登记。接收捐物,如实填写捐赠单位(个人)、捐赠日期、物品名称、物品数量;接收捐款,细心登记(社区捐款登记表),如实填写捐赠单位(个人)、捐赠日期和金额等。

(三)捐物开票。对上级部门要求的募捐,社区出具清单,由区社会捐助接收管理站统一出具收据;对用于社区的定向捐赠物资,应填写捐赠物品意向书,有区社会捐助接收管理站出具收据,同时向区社会捐助接收管理站办理领用手续。

(四)捐款开票。接收捐款,到街道慈善联络站开具区慈善会收据,将款项存入区慈善会账户;对指定用于本社区慈善事业的定向捐款,应填写捐款意向书。区慈善会捐款票据发放到街道联络站,各捐赠点统一到街道开票。

(五)建立台账。捐赠物品必须分类造册登记,专人管理,按捐赠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入账。台帐包含总账(南山区社区慈善捐赠点年份捐赠物资收入汇总表)和分类明细账(南山区社会慈善捐赠点年月份捐赠物资收入明细表)。捐款和支出都要分类登记,以便于及时与街道慈善联络站核对上报。

二、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各社区捐赠点开展资助活动或节日期间开展慰问活动需事先将活动安排报街道慈善联络站和区慈善会备案。

(一)对于上级部门要求的捐赠,物品送至区社会捐助接收管理站,款项汇至区慈善会账户。

(二)对用于社区慈善事业的定向捐捐赠,必须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如用于救助辖区内的困难群体,开展助学、助老、助医、赈灾、助孤、助残,以及资助和举办慈善公益项目等。

(三)社区在区慈善会账户定向捐款的使用。必须按定向捐款的内容使用,单笔支出5000元以上(含5000元)须事先报街道联络站审批;单笔支出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须事先报街道联络站审核,再由街道联络站报区慈善会审批。社区捐赠点还需将有效支出票据送至街道联络站,由其统一到区慈善会报账。

(四)规范登记。物品领取要填写 《社区物品领取登记表》 ,使用后要填写 《南山区社区慈善捐赠点年月份捐赠物资支出明细表》 和 《南山区社区慈善捐赠点年捐赠物资支出汇总表》 。

三、监督和公告

各社区慈善会捐赠点每月需将接收和使用捐赠款物情况在辖区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及上级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审计,增加慈善工作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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