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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报告

南山区慈善会规章制度
添加时间:2025-04-01   点击次数:15   [返回]

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员工招聘与录用管理

1.综合部负责统筹机构人事招聘和录用工作。经秘书长 面试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 用。

2.新员工获录用后,由综合部通知办理入职手续,试用 期为两个月。试用期满前,对员工进行试用期表现评估,评 估合格后提交秘书处审批。如员工通过试用期表现评估,发 放员工正式聘用书面通知;如员工未通过试用期表现评估, 书面通知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试用期表现评估表存入员工 人事档案。

3.人事档案属机构机密资料,由综合部指定专人负责建 立和保管。人事档案包含以下资料:《员工入职登记表》《劳 动合同》、个人简历、相关证件(如身份证、毕业证、学位 证、职称证等)复印件、个人银行账号、社保卡电脑号/社 保照片回执、住房公积金号、体检证明、1 寸登记照等。

注:员工需保证以上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如有更改, 需及时书面通知综合部。

4.每一位入职员工必须与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此合同一 式两份,机构及员工各保留一份。

第二章  绩效评估考核

5.试用期考核


员工试用期满前,由综合部负责制作并跟进《员工试用  期评估考核》,并根据考核审批情况发放《正式聘用通知书》 或《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6.季度绩效考核

每季度由综合部负责制作并跟进《员工季度绩效评估考 核》,并根据考核审批情况调整发放绩效奖金。

7.年度绩效考核

每年 12 月, 由综合部负责制作并跟进《员工年度绩效 评估考核》,并根据考核审批情况发放年度绩效奖金。

第三章  员工离职管理

8.辞职

员工辞职须提前一个月(试用期内提前三天),征得批 准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9.辞退

员工表现或工作态度、能力不符合机构要求或其他符合 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机构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0.解雇

员工有下列任何一项严重违规行为,将被即时解雇而不 获得任何形式的赔偿,机构保留一切追究损失之权利:

(1)触犯刑事案件、泄露机构资料、行为不实、违反劳 动合同或严重失职;

(2)破坏、滥用或盗用机构财物;

(3)在录用时隐瞒或申报虚假资料;


(4)多次无故缺勤、迟到及擅离职守,经书面警告无效 的;

(5)违反合法及合理的工作指示。

11.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由综合部负责制作并跟进《员 工年度评估考核》,如考核不通过,则将发放《劳动合同到 期不续签通知书》。

12.离职交接

员工任何形式的离职均需办理交接手续,由离职人员到 综合部领取《离职交接表》,按要求填写并办理相关手续。 员工不按规定办理正常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的,机构保留追 究其给机构造成损失的权利。


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工作时间

1.机构依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00-12:00,下午 14:00-18:00。

2.机构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工作时间。

第二章  考勤异常情况处理

(一)迟到、早退

3.晚于上午 9 点到岗视为迟到,早于下午 18 点离岗视 为早退。对未经请假批准,迟到、早退者,第一次给予警告, 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第三次按旷工处理(不足 4 小时按旷 工半天计,超过4 小时按旷工 1 天计),并对该员工绩效考 核扣分。

(二)旷工

4.事前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请假 到期未归也未续假的;无正当理由缺勤的,视为旷工。

5.连续旷工超过 3 个工作日或 1 年内累计旷工满 10 工作日,视员工严重违反机构制度,机构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关系。

第三章  考勤的种类及申报流程

(一)超时工作及调休

6.在完成岗位任务的前提下,不鼓励员工超时工作。确


因工作需要超时工作的,需提前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备综 合部。

7.根据员工当月超时工作情况安排调休、补休,不领取 加班费。

(二)请假审批流程

8.员工请假需严格履行相关手续,提交请假申请,经批 准后方可请假。

9.1 天以内的请假由执行秘书长批准,超过 1 天请假由 秘书长批准。

10.所有请假,按照流程审批后,资料报备综合部。

(三)年假

11.员工试用期满转正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的,年休假 10 天;累计工作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12.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 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以员工入职周年日期为准。年休假 最小休假单位为一天,国家法定休假日、公休日不计入年假 假期。

四)病假

13. 员工全年累计享有全薪病假 7 ,单月全薪病假 3 天。

14.当月连续请病假2 天以上的,需出具有效病情证明, 否则按事假处理。

(五)事假


15.员工遇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处理的,应在前一 日下 班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16.因偶发原因,不能事先请假,要用电话、微信等方 式告知部门负责人,并于上班后 1 日内按假期审批程序补假。 事假逾期未续假,视为旷工。

17.事假一次不得超过 3 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 14 日。员工事假期间按日工资标准扣除缺勤工资。

(六)其他

18.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员工享有婚假、产假/陪产假、 哺乳假、丧假及探亲假,具体执行标准参照国家规定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薪酬福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为规范本会薪酬管理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体 系,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结合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会正式聘用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  薪酬

3.员工薪酬实行经费总额管理,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奖 金、工龄津贴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报酬和单位缴交的社会 保险、住房公积金。我会严格按照每年财政包干工资标准, 设置使用薪酬经费额度。

4.工资发放

工资为银行代发,每月 10 日前支付上一会计月度工资, 如遇节假日顺延。综合部负责提供考勤报表,财务部负责制 作工资表,报请秘书处领导签字后予以发放。

5.绩效奖金

绩效奖金包含季度绩效奖金和年度绩效奖金两部分。

季度绩效奖金根据员工季度工作表现拟定,经秘书长签 批后发放。

年度绩效奖金根据机构当年度综合运营状况及员工年 度工作表现拟定,经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发放。

6.津贴补贴


工龄津贴:按照员工入职本会连续工作的时间,以年为 核算单位。员工累计连续工作每满一年,工龄津贴增加 100 元,最多不超过 1000 元。工龄津贴计入基本工资。

第三章  福利

7.社会保险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保险条例,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 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大险种。

8.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家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和规定,为员工 购买住房公积金。

9.健康检查

每年定期对已通过试用期的员工进行免费的健康体检。

10.慰问金

员工或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 因重病入院, 将给予 1000 元慰问金;员工直系亲属去世,将给予 1000 慰问金。

11.团队活动

不定期举办团队活动,如培训、学习考察交流等。


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一、工作目标

客观公正地评价员工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完成情 况等,引导员工加强自我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发掘个人潜 能,打造一支具有创造力和凝聚力的团队。

二、考核范围

在本机构工作满三个月并已通过试用期的正式员工。

三、考核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考核应以客观事实为基本依据, 考核人员必须公正合规、实事求是,不得徇私舞弊。

2.开放沟通原则:在绩效考核过程中应进行充分的交流 与沟通。

3.差别原则:考评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称职、合格、 不合格五个等级。

四、考核细则

1.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指标和综合评议两部分,按照《深 圳市南山区慈善会绩效考核评分表》的各项指标进行打分。 总分为 100 分,季度绩效考核综合部评议20%、秘书长评议 80%;年度绩效考核跨部门评议 30%,会长、常务副会长、秘 书长评议 70%; 由综合部负责分数的统计汇总。

2.存在迟到、早退、无故不参加机构会议/活动/培训、 违反机构规章制度、工作中出现明显失误给机构造成影响


的,给予扣分。

3.对机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且被机构采纳、为机构争 得荣誉、取得相关专业证书等,给予加分。

4.考评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称职、合格、不合格五个 等级。90 分以上为优秀,80 分以上至 90 分(含)为 良好, 70 分以上至 80 分(含)为称职,60 分至 70 分(含)为合 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考评结果作为绩效奖金发放的依据。

五、绩效奖金发放

(一)季度绩效奖金

季度绩效奖金:被考评人基准季度绩效奖金/3*绩效考 评系数*季度实际工作月份(超过20 天按一个月计算,超过 10 天不足 20 天按半个月计算,不足 10 天不计算)。

绩效考评系数:优秀为 1.8, 良好为 1.5,称职为 1.3, 合格为 1,低于 1 为不合格。绩效考评系数低于 1 不享有季 度绩效奖。

(二)年度绩效奖金

年度绩效奖金:被考评人基准年度绩效奖金/12*绩效考 评系数*年度实际工作月份(超过20 天按一个月计算,超过 10 天不足 20 天按半个月计算,不足 10 天不计算)。

绩效考评系数:优秀为 1.8, 良好为 1.5,称职为 1.3, 合格为 1,低于 1 为不合格。绩效考评系数低于 1 不享有年 度绩效奖。


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 印章主要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印章、 发票专用章、内部机构使用的其他专用章,用于以机构名义 印发的正式公文、上报材料和往来函件。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二条 机构印章由综合部实行登记审批制,专人负责 保管。应建立印章登记簿,登记内容包括盖章时间、加盖印 章的文件名称、份数、用途、经办人、文件接收方全称、联 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三条 印章管理员必须严格控制用印范围,核实印章 使用是否获准,所有用章文件应电子扫描留底,统一编号, 存档备查。

第四条 日常业务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秘书处审 批同意后方可用印,合同、协议等有关重要文件需秘书长签 字后方可用印,并留有原件存档。

第五条 外出办事需带公章时,应由秘书长签字批准, 综合部备案后方可带出,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条 原则上不允许开具空白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 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时,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及秘书长签字 同意后方可开出,未使用的回来后必须交回。

第三章 印章丢失


第七条 机构印章如出现遗失、损毁与被盗的情况,印 章管理员应迅速报告并递交原因报告书,机构再根据情况依 有关规定手续予以处理。

第八条 处理流程如下:

1. 由丢失责任人以书面形式向法人或法人授权代理人 报告,写明丢失时间、地点、原因、印章使用范围、可能去 向、印章丢失后已进行的相关程序及进度、建议处理程序等 内容。

2.进行印章重新刻制、 留档备案管理。

3.在印章丢失后三日 内办理登报事宜,刊登原印章作废 和启用新印章的声明,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4.向关联单位通报具体事宜。

5.依据法人或法人授权代理人决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 单价在 1000 元以上,耐用期时间在一年以上, 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价虽不满起点标 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量同类财产,也视为固定 资产。固定资产一般分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 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 动植物。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为财务部。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报批 同意后方可交由财务部采购。各部门必须履行厉行节约的原 则,并尽可能内部调剂,不得铺张浪费。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领用由使用部门人员办理领用手 续,并全权负责该资产的管理责任。人员调离时,需办理归 还或移交手续。

第五条 使用部门需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 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公物私用, 因工作需要 借出或因公外出使用,需办理借出手续,并必须在返回机构 时及时返还。


第七条 由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分类、编号、造册、 调配等工作,做好建账、立卡管理。

第八条 管理部门应每年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如 发现固定资产有流失或人为损坏现象,需追究当事人责任, 并照价赔偿。

第九条 对需要报废固定资产,需按规定申请报批手续, 待批准后方可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南山区慈善 会(以下简称“本会”)专项基金管理,广泛动员社会资源, 推动南山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要 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基金】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在符 合本会宗旨前提下,为推动特定领域内公益活动的开展,由 本会与自愿捐赠资金的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发起方)协商 后共同发起设立,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管理原则】专项基金由本会统一管理,不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本会专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应当坚持依法 行善、规范管理、统筹兼顾、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资金保护】本会下设的专项基金专款用于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慈善公益项 目,任何单位、个人和企业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捐 赠资金。

第二章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专项基金发起方】凡认同本会宗旨和理念,关 心和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本会专项基金的发起方。


第六条【专项基金分类】本会根据发起方主体的不同将 专项基金分为机构冠名专项基金、社区专项基金以及个人冠 名专项基金(个人基金)。

机构冠名专项基金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起设立的专 项基金。

社区专项基金是由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以街道( 镇)、社区(村)及相关组织为发起主体,在本会设立的专 项基金。

个人基金是自然人为发起人在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七条【命名规范】专项基金名称由发起方和本会协商 确定,需以“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 ·XX 专项基金”样式冠 名,对应使用规范名称。

专项基金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名称、商标名称、慈善公益项目或者专项基金的资助范围以 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

专项基金的名称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与其他已登记并经本会核准的专项基金名称 相同;

(二)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 字;

(三)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 文字;

(四)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五)不得含有国内外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 称;不得冠以 中国”“ 中华”“全国”“ 国际”等字样;

(六)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含有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

第八条【启动资金及保底金额】专项基金的启动资金必 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设立机构冠名专项基金的启动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人民 20 万元,每年注入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 5 元,保 底资金为人民币 5 万元。

设立社区专项基金的启动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每年注入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 1 万元,保底资金 为人民币 1 万元。

设立个人基金的启动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 每年注入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 1 万元,可采用月捐的方 式注入,保底资金为人民币 1 万元。

第九条【资金来源】专项基金发起方向本会捐赠的必须 是其自有、合法的现金财产,并按照专项基金章程、《捐赠 协议》的要求履行捐赠义务。捐赠财产来源于境外的,捐赠 人应当严格履行报批程序,经批准后按要求履行捐赠义务。

第十条【申请材料】发起方申请设立专项基金应向本会 提供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发起方填报《关于申请成立深圳市南山区慈善 ·XX 专项基金的报告》 《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XX 专项 基金捐赠者名册》《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XX 专项基金章程》;


(二)发起方资质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专项基金 需提供该机构相关合法、有效证件的正、副本复印件(包括 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等)并加盖公章;机构 简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机构联系人身份证复 印件并加盖公章等; 自然人设立专项基金需提供个人简历、 身份证反面复印件(签字)等相关证明;

(三)管理委员会成员信息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征信报告;

(五)捐赠财产来源合法声明函或承诺书;

(六)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XX 专项基金常设地址及联 系方式。

第十一条【设立程序】专项基金设立流程如下:

(一)提交材料。专项基金发起方向本会提交第十条规 定的相关材料;

(二)资料审核。本会根据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组织会谈。本会组织安排与专项基金发起方进行 会谈,对发起方基本情况、设立目的、专项基金发展规划等 进行评估;

(四)出具设立意见。本会根据审查资料以及会谈结果, 召开办公会议审议并出具设立意见。经审核不通过的,本会 有权拒绝申请,并向发起方说明理由;

(五)签订协议。本会与发起方或捐赠人签订《深圳市 南山区慈善会XX 专项基金捐赠协议》 以下简称《捐赠协 议》);


(六)设立并公告。发起方按照专项基金章程、《捐赠 协议》 约定以及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将捐赠款汇入本会账 户,专项基金即告成立。本会对专项基金设立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专项基金章程内容】专项基金章程应包括以 下主要内容:

(一)设立专项基金的名称、宗旨、使用范围和存续期 限;

(二)发起方的资金来源、捐赠金额;

(三)资金使用的方向、管理及使用要求;

(四)捐赠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管理费用的提取比例;

(六)终止及剩余财产使用;

(七)其他要求约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发起方义务】专项基金发起方应当遵守以下 义务:

(一)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及专项 基金管理办法、专项基金章程的相关条款;

(二)在媒体、公共场所、活动现场凡涉及专项基金和 本会的任何宣传内容需征得本会同意;专项基金需使用带有 “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 ·XX 专项基金”全称的规范名称;

(三)根据协议约定向专项基金注入资金,并承诺资金 来源的合法性;

(四)在慈善项目实施过程中,秉承守信原则,不得隐 瞒有关数据及事实;


(五)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 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私刻 印章、私印名片,对外联系统一由本会出具介绍信或公函。

(六)以专项基金名义开展或参与公共活动须经本会同 意,事前备案。

第十四条【禁止下设专项基金】专项基金不得下设专项 基金。

第三章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管理方式】个人基金由本会直接管理。机构 冠名专项基金和社区专项基金在本会统筹下设立管理委员 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本会管理义务】专项基金捐赠资金到账后, 本会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票据;

(二)向有需要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或牌匾;

(三)安排专人对接,协助做好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工 作;

(四)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严格按照专 项基金章程开展慈善公益活动,切实维护专项基金的良好信 誉,向捐赠人反馈专项基金使用情况;

(五)定期向社会公布专项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 督。


第十七条【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五人及以上 单数组成,成员包括专项基金发起方代表或捐赠人代表、本 会代表等。

第十八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除本办法或专项基 金章程另有约定外,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专项基金的宗旨和存续期限,设定目标与发 展规划;

(二)负责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实施方案、指 导项目开展等工作;

(三)在慈善公益项目完成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本会提 供项目总结报告以及项目执行所有财务票据复印件;

(四)专项基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 召开 1 次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会议,须有 2/3 以上 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有效决议。

第二十条【公开募捐管理】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均不具 有独立公开募捐资格。如需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向本会 提出申请, 由本会根据公开募捐要求和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经审批通过后进行。

第二十一条【台账管理】专项基金设立后,业务部门要 建立、健全专项基金资金和项目的档案或管理台账,加强对 专项基金资金和项目的全流程监管。


第二十二条【信息公开管理】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 息、管理架构和人员情况,募捐开展和项目资助等信息本会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财务管理】本会建立单独财务科目实行专 项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应遵循公开、 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变更管理】专项基金名称、宗旨以及资助 范围需要进行变更的, 由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 后,向本会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经本会审批后变更。

发起方指派的管理委员会成员需要变更成员的,参照前 款规定;本会指派的管理委员会成员需要变更的,由本会自 主决定。

第二十五条【管理费】本会可与专项基金发起方协商确 定专项基金管理费提取比例,具体提取比例由双方在专项基 金章程中约定。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 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 10%。

第四章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使用原则】专项基金的使用须按专项基金 发起方与本会签订的专项基金协议执行,必须遵守本会的财 务制度、审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各类票据必须真实、合法、 完整。

第二十七条【资金使用】专项基金的资金使用意向、方 式或资助对象等可由管理委员会提出后与本会协商,但必须 符合法律法规、本会宗旨、本办法以及约定的慈善公益用途。


第二十八条 【资金使用标准】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外,属于非营利组织自身开展的服务项目,且非委托第 三方执行项目的,可以直接资助。如属于物资采购或委托第 三方执行项目的,需要按相关流程要求做好物资采购或项目 执行机构遴选工作。参照本会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要求, 提供物资采购或项目执行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关联交易】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与本会确 定专项基金项目的用途和受益人时,其发起人、主要捐赠人、 管理委员会委员等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专项基金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发起方、主要捐赠人、管理 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与专项基金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 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专项基金如发生关联交易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关联 方应主动告知本会关联方情形且经本会审核同意后,按照本 会相关关联交易程序实施和执行,接受本会监督,禁止不当 关联交易。

第三十条【使用审批程序】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项 目需申请资金划拨的,按照如下流程:

(一)活动/项目备案。在活动/项目开展前,专项基金 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本会书面提交备案申请书、 项目实施方案、关联方(如有) 以及其他材料;

(二)本会审核。本会审核活动/项目是否符合本会宗  旨,核实专项基金余额情况等,并在 3-5个工作日给予反馈, 按照本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走审批程序。经本会审核认为管


理委员会决议存在违背本专项基金章程及宗旨等情形的,本 会有权拒绝审批并告知其理由;

(三)资金拨付。按照审批权限及程序进行批准后,由 本会相关部门办理资助拨款手续;

(四)结项报告。开展慈善活动/项目结束后 15-20 工作日内需提交完整的《结项报告》(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 目执行情况、财务决算、票据资料等)。

第三十一条【统筹使用】专项基金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合 法收益由本会统筹使用。

第三十二条【年度支出】专项基金的年度活动支出应按 照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相关规定,本会有调用资金用于同 类慈善项目的建议权。专项基金发起方应积极开展慈善活 动,充分高效运用资金。

第五章专项基金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会监督】本会负责对专项基金各项活动、 项目进行全流程监督。专项基金项目发起方或专项基金管委 会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控制各类型风险的发生,保证专项 基金依照协议合规运行。

第三十四条【审计监督】专项基金有义务接受国家有关 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财务审计,由本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审 计结果。

第三十五条【捐赠人监督】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资金 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 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专项基金风险监控】专项基金发起方、主 要捐赠人、管理委员会及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专项 基金发生风险事件: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本会章程宗旨以及专项 基金使用方向和设立宗旨的;

(二)不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三)违反专项基金章程或《捐赠协议》的;

(四)发起方或捐赠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 定代表人发生声誉风险;

(五)发起方或捐赠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 定代表人、董事、雇员,或管理委员会成员,发生损害本会 声誉的行为;

(六)管理委员会未能谨慎尽责地履行职责;

(七)专项基金被投诉且未能妥善解决投诉累计达到三 次;

(八)与受赠方存在不正当关联交易的;

(九)发起方陷入清算、破产或注销程序等恶性风险事 件的;

(十)其他违反公序良俗引发社会舆论的事件。

第三十七条【风险事件处理原则】本会在知晓专项基金 发生本办法第三十六条风险事件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履行 监管职责:

(一)约谈发起方、捐赠人或管理委员会;

(二)予以书面警告;


(三)责令专项基金限期整改;

(四)暂停审批专项基金活动备案、请款等;

(五)官网公开披露相关风险事件信息;

(六)终止专项基金;

(七)法律法规、本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专项基金的终止及清算

第三十八条【清理整顿】本会有权定期对专项基金公益 项目开展、管理与运行情况以及风险防控等情况依据终止条 件进行筛选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专项基金提出整改要求 并清理整顿,必要时予以终止。

第三十九条【终止情形】除本会与发起方协商一致终止 外,专项基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会有权予以终止:

(一)发起方在专项基金存续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 经有关部门核查属实的;

(二)违反本办法或专项基金章程约定,经整改仍不符 合要求的;

(三)严重损害本单位名誉或者造成本单位严重损失 的;

四)专项基金目的已实现,或期限届满且不再续约 的;

(五)专项基金连续两年未能遵守本办法规定的保底资 金要求的;

(六)专项基金连续两年未从事慈善公益活动且无捐赠 资金收入的;


(七)专项基金发起方失联,且在本会官方网站予以公 示三十日后仍失联的;

(八)未经允许,以专项基金的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九)专项基金发生不当关联交易;

(十)专项基金发生风险事件后本会采取本办法第三十 七条第(六)款终止专项基金措施的;

(十一)其他需要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形。

第四十条【成立清算小组】专项基金符合本办法第三十 九条终止情形之一的,由本会牵头组织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 算。

本会决定成立清算小组后应当及时通知发起方、管理委 员会派员参加清算小组;如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 款发起方失联的, 由本会自行开展清算工作。

第四十一条【清算小组成员】专项基金清算小组由三人 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包括发起方(如有)、管理委员会成 员(如有) 以及本会相关人员。

本会根据专项基金情况,可聘请第三方专业人员作为清 算小组成员,为清算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第四十二条【清算内容】清算小组主要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核查资金来源、资金使用情况、项 目执行情况,并可以将审查结果交由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 行财务专项信息审核。

第四十三条【剩余财产的使用】专项基金章程对专项基 金终止后剩余财产的使用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明确


约定, 自本会决定清算该专项基金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发起方与本会就剩余财产的使用达成一致约定的,从其约 定;发起方未能与本会就剩余财产的使用达成一致或发起方 失联的,本会有权将剩余财产用于符合相同或者相近慈善公 益目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四条【注销公告】专项基金经清算后无剩余资金 的,或者有剩余资金但已经处理完毕的,本会按照相关程序 注销该专项基金专用财务科目后,专项基金正式注销。

基金正式注销后,其专项基金章程、《捐赠协议》 自行 终止,并由本会向社会公告终止事项。

第七章促进措施

第四十五条【推荐相关奖项评选】本会可以根据专项基 金项目运行情况,推荐符合条件的捐赠人或项目参加相关奖 项的评选。

第四十六条【宣传捐赠行为】本会在尊重发起方、捐赠 人意愿和保护其隐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本会官方网站、微 信公众号等公开途径对参与专项基金的善举进行宣传报道。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禁止牟利】严禁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 本会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从专项基金运作中获

取或牟取个人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 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对本单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本单位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责任免除】本会除依法依规管理专项基金 外,不承担发起方或捐赠人的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四十九条【过渡期管理】对于已设立专项基金,参照 本办法执行,逐步规范管理。

第五十条【制定主体和解释权归属】本办法由深圳市南 山区慈善会负责制定、补充或解释。

第五十一条【施行时间】本办法经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 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各专委会的管理, 加强社会组织的理论与实践工作合作交流,推动社会组织法 人治理结构合规科学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深圳市南山 区慈善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委会)是 指由南山区慈善会依据《章程》在不同业务领域而设立的专 门从事南山区慈善会业务活动及慈善行业相关活动的分支 机构。

第三条 专委会是南山区慈善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南山 区慈善会理事会的监督管理,在南山区慈善会授权的业务范 围内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不再下 设二级专委会或分支机构,对外活动应当使用“深圳市南山 区慈善会专委会 的全称,专委会的重要事项、重大业务活 动和凡涉及可能产生重大法律风险的事项,须报南山区慈善 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会长办公会审议。

第四条 专委会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 策;遵守南山区慈善会章程及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各项 决议、决定;协助南山区慈善会联系其所代表的专门领域,


维护其所代表的领域的会员的合法权益,在南山区慈善会和 会员之间起到桥梁作用。

第二章  

第五条 专委会工作职责:

(一)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制订、修订专委会 工作纲要和规章制度,审议专委会年度工作情况。

(二)组织开展行业内外交流合作, 了解慈善各专业领 域的发展动态,及时向南山区慈善会提供有关意见和建议。

(三)承接主管单位、会员单位和南山区慈善会委托的 咨询服务和专业交流等工作。

(四)完成南山区慈善会授权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未经南山区慈善会批准,不得以南山区慈善会名 义对外发布信息。

第三章  组织架构及委员权责

第六条 专委会每届任期三年,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 任委员两名、委员若干名:

(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南山区慈善会办公 会确认后, 由南山区慈善会聘任;

(二)委员人选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提名后经南山 区慈善会审议通过,向其个人或其所在单位发函确认专业委 员资格;

(三)各专委会可根据各自领域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工 作细则。

第七条 专委会成员具备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各项法律、 法规。

(二)热爱公益慈善事业,积极支持专委会各项工作。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 好的学术道德,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 度。

(四)身体健康,在时间和精力上可以保证完成专家委 员职责工作。

第八条 专委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南山区慈善会组织 的社会性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决策咨询等活动,并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建议;

(三)获得专委会提供的信息资料, 了解国家在社会组 织、慈善事业发展方面的法规、政策及行业发展动态;

(四)提出科研课题立项申请或建议,开展课题研究;

(五)监督专委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专委会成员需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专委会的制度,执行专 委会的决议;

(二)完成专委会安排的工作,支持和参加专委会组织 的会议和各项活动;

(三)向专委会反映重要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四)任期内就各自负责领域向专委会提交相关建议;


(五)维护南山区慈善会的声誉和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南山区慈善会应当加强对专业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指导和服务, 日常由南山区慈善会秘书处提供业务指 导,业务指导一般包括:

(一)传达理事会对专委会业务开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通报行业发展的形势和有关政策、规章;

(三)根据工作需要,对专委会的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和 建议;

(四)按有关规定,转发或发送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专委会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全部收入应当 纳入南山区慈善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组织或 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专委会应于每年 2 1 日前向南山区慈善会 秘书处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由秘书 处汇总后向南山区慈善会理事会汇报。

第十三条 南山区慈善会对各专委会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章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经南山区慈善会理事会 审议通过,可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撤销等处罚,并协 助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五章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专委会的经费来源:

(一)课题研究、咨询和其他有偿服务收入;

(二)政府和有关机构资助,社会赞助。


第十五条 专委会的经费开支:

(一)用于日常工作,包括办公、开会等;

(二)购置科研设备、设施、书刊、资料等;

(三)支付相关活动津贴、酬金及专职人员差旅费等;

(四)其他必要开支。

第十六条 专委会开展业务活动可以接受来自社会的捐 赠或资助,接受捐赠或资助必须符合南山区慈善会专委会宗 旨和业务范围,在款物使用方面必须根据捐赠人、资助人约 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 专委会的经费支出由主任委员审批,并接受 南山区慈善会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监督与自律

第十八条 专委会工作纪律

(一)遵守政策规定,依照有关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好有关保密工作;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弘扬认真负责的作风, 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四)未经专委会同意或授权,委员不得以专委会的名义从事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南山区慈善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南山区慈善会理事会。


南山区慈善会阳光助医项目资助办法

根据深圳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 的要求,为推进南山区慈善事业的发展,解决区内患重大疾 病的低收入家庭的实际困难,结合现行医疗保障制度,制定 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一)具有深圳市南山区户籍;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 170%,因重大疾 病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但不包括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

(三)在深圳市内社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在市外正规 医疗机构进行急诊或经本市三级医院、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 诊推荐到市外正规医疗机构治疗, 自费医疗费 3000 元以上 的;

四) 申请人提供的医疗收费票据有效时间为一个年 度。

申请家庭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批准:

(一)家庭拥有私家汽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唯一经 营性运输工具除外);

(二)家庭正在按揭供楼期间的(安居房除外);

(三)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自建楼房未满五年, 或者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自建楼房已满五年但家庭人 均住房使用面积超出本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


二、资助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批的申请人家庭,按自费医疗费 50%给予医疗资助,最高资助限额为 2 万元。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南山区慈善会 阳光助医”资助申请表》;

(二)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 口簿复印件 (原件备查),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应提供其关系证明;

(三)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家庭成员,应出具单位工 资、收入证明及近三个月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需加盖单位 公章);没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家庭成员,应提供失业证及 失业金领取的证明;

(四)患者的病历诊断书以及相关有效医疗收费收据原 件;

(五)提供个人房产证复印件(原件备查)或深圳市国 土部门开具的个人(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六)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 决书;丧偶的应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七)与申请人姓名相符的银行账号。

四、申请及审批程序

1.初审。申请人所在社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 条件的申请,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后,将申请材料报送至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


2.复审。 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在申请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复审环节应完成 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查。

3.公示与发放。对于复审通过的申请,由南山区慈善会 在其官网将名单进行公示 3 个自然日无异议后,将资助款项 发放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五、附则

1.申请人为本人、监护人或其直系亲属。在申请及审批 过程中患者去世,则申请自动终止。

2.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本项目资 助款的,有权追回申请人已领取的本项目全部资助款,并永 久取消申请资格,同时通报申请人所在单位。

3.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提供资源等方式为项目提供 支持。

4.本办法由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负责解释。


南山区慈善会金秋助学项目资助办法

根据深圳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 的要求,为推进南山区慈善事业的发展,解决区内困难家庭 子女上学难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深圳市南山区户籍;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 170%的低收入 困难家庭(不包含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

(三)高中在读学生或国内全 日制大专以上院校在读 学生( 含五专生 、大专生 、本科生 、硕士研究生 专生 ”是指应届初中生进入高校学习五年 ,获大专毕业 证书)。

申请家庭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批准:

(一)家庭拥有私家汽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唯一经 营性运输工具除外);

(二)家庭正在按揭供楼期间的(安居房除外);

(三)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自建楼房未满五年, 或者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自建楼房已满五年但家庭人 均住房使用面积超出本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

二、资助标准

对于符合资助条件并通过审批的申请人家庭,南山区慈


善会将给予一次性助学金 4000 元。

三、申请受理期限

项目申请受理时间为当年 8 1 日至 9 30 日

四、申请材料

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家庭,可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 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 负责。

(一)《南山区慈善会金秋助学资助申请表》,粘贴申 请学生大一寸彩照 1 张;

(二)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或在校就读证明;

(三) 由学校开具的申请学生学费缴费票据;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 口簿复印件(验 原件);

(五)与 申请人姓名相符的银行账号;

(六)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家庭成员,应出具单位工资、 收入证明及近三个月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 需加盖单位公 );没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家庭成员,应提供失业证及失 业金领取的证明;

(七)提供个人房产证复印件(原件备查)或深圳市国 土部门开具的个人(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八)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 决书;丧偶的应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九)第二学年及以后学年度申请人,除提供以上资料 外,还须提供上一学年度成绩单。如成绩在 60 分以下或绩 1.0 以下不予以通过。

五、申请及审批程序

1.初审。申请人所在社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 条件的申请,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后,将申请材料报送至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

2.复审。 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在申请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复审环节应完成 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查。

3.公示与发放。对于复审通过的申请,由南山区慈善会 在其官网将名单进行公示 3 个自然日无异议后,将资助款项 发放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六、附则

1.本项目按学年度进行资助,申请人在项目申请受理时 间内,可申请当前学年度的资助,超过申请期限的申请无效。

2.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本项目资 助款的,有权追回申请人已领取的本项目全部资助款,并永 久取消申请资格,同时通报申请人所在的学校。

3.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提供社会实践等方式为项目 提供支持。

4.本办法由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负责解释。


南山区慈善会特困救助项目资助办法

为推进慈善精准帮扶的力度,提升困难群体救助的实 效,解决困难居民急难愁盼等实际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具有深圳市南山区户籍或在南山居住及工作的非户籍 困难家庭和人员。

二、资助条件

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资助:

(一)因患危重疾病导致家庭困难,并经社会医疗保险、 政府医疗救助后仍有困难的;

(二)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就读国内全日制大专以上 院校的学生(含五专生),因家庭困难而无法筹措学费,且 无法申请学费减免或大学助学贷款的;

(三)因自然灾害、社会性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等特殊 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无力维持,陷入困境的;

(四)家庭存在其他特困情况的。

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批准:

(一)家庭拥有私家汽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唯一经 营性运输工具除外);

(二)家庭正在按揭供楼期间的(安居房除外);

(三)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自建楼房未满五年, 或者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自建楼房已满五年但家庭人


均住房使用面积超出本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

三、资助标准

(一)因患危重疾病导致家庭困难的,一次性给予自费 医疗费用 50%,上限不超过 2 万元的特困救助;

(二)其他情况导致家庭困难的,根据申请人的家庭困 难情况确定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本人或监护人填写《南山区慈善会“特困救助” 资助申请表》,粘贴申请人大一寸彩照 1 张;

(二) 由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签名的家庭特困情况说 1 份;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或居住证、户 口簿 复印件(验原件);

(四)与申请人姓名相符的银行账号;

(五)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出具单位工 资、收入证明及近三个月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需加盖单位 公章),没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家庭成员,应提供失业证及 失业金领取的证明;

(六)提供个人房产证复印件(原件备查)或深圳市国 土部门开具的个人(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七)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 决书;丧偶的应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八) 申请医疗资助的,需提供患者的病历诊断书以及 相关有效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九) 申请学费资助的,应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 原件)或在校就读证明、成绩单等;

(十)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及审批程序

1.初审。申请人所在社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 条件的申请,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后,将申请材料报送至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

2.复审。 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在申请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复审环节应完成 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查。

3.公示与发放。对于复审通过的申请,由南山区慈善会 在其官网将名单进行公示 3 个自然日无异议后,将资助款项 发放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六、附则

1.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本项目资 助款的,有权追回申请人已领取的本项目全部资助款,并永 久取消申请资格,同时通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学校。

2.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提供资源等方式为项目提供 支持。

3.本办法由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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