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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添加时间:2023-01-31   点击次数:6942   [返回]

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南山区慈善会)

关于捐赠企业税收优惠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法规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例子2:捐赠额超出当年可以扣的应纳所所得额,三年结转的


关于捐赠个人税收优惠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子1:

个人公益捐赠案例说明(以限额30%扣除个人综合所得情形为例)

自然人甲,本月税前工资收入4.5万(排除“三险一金”专项扣除、附加扣除等情况),起征点5千元,则甲的个人应纳所得额为4万元。

根据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甲的捐赠税前扣除限额=4万元*30%=1.2万元。

假设甲在本月向一家基金会公益捐赠1万元,来看看甲捐赠前后的税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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