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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慈善会基金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23-02-06   点击次数:1724   [返回]

   

    南山区慈善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建立募捐长效机制,推动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事业发展,规范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以下简称“区慈善会”)冠名基金的管理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冠名基金”是指捐赠人以推进慈善公益事业为目的,在区慈善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科目。由区慈善会监管,按捐赠人的意愿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捐赠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等。
第三条 基金是以捐赠人名义设立的基金,捐赠资金一次性或分期分批拨付至区慈善会,用于基金设立方开展慈善项目。捐赠资金原则上不得进行公募,但捐赠人可以发动组织内部人员为基金捐赠。基金所产生的利息由区慈善会用于行政管理成本和开展其他慈善项目。
第四条在区慈善会设立的基金受法律保护,专款用于基金协议所规定的慈善公益活动及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基金。
                   

                第二章  冠名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国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认同区慈善会章程,遵守本办法,均可向南山区慈善会申请设立冠名基金。冠名基金名称由捐赠主体和区慈善会协商确定,名称格式为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 (机构个人称谓或项目名称)基金。

第六条 设立冠名基金主要采取由基金设立方向区慈善会捐赠资金的形式。冠名基金设立方为自然人时,启动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每年注入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保底资金为5万元;基金设立方为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时,启动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每年注入资金不低于10万元,保底资金为10万元。
第七条 设立冠名基金的流程:
(一)由捐赠人向区慈善会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但不限于以下材料)1、设立冠名基金的申请报告;

2、冠名基金章程;

3、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盖指模);企业法人相关证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由本会秘书处审阅申请材料,与捐赠人协商提出方案,报主管副会长、会长审批;首期捐赠资金额度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须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本会与捐赠人应就资金使用方向、管理办法等签订《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冠名基金的名称及金额;

2、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3、管理费用的提取比例;

4、冠名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章 冠名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基金应设立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是基金的执行管理机构。

(一)基金管理委员会由5-7名委员组成,其中由区慈善会会指派1至2名委员,其余委员(含管委会主任)由捐赠人指派。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管委会会议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含)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基金管委会决议须经出席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含)通过方为有效。

(二)基金管委会在基金中使用每一笔资金时,需提供由三分之二(含管委会主任)委员签字确认的《资助/活动/项目方案》、《资金划拨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区慈善会在审核通过后安排支付给受助方或活动/项目执行方。区慈善会对基金项目设立及执行有最终审定权。

第九条  冠名基金不具备法人资格,对外合作项目时应由捐赠人为主体签订协议,但须接受本会的监督和管理。区慈善会建立单独财务科目对冠名基金实行专项统一管理、独立核算。基金每年用于慈善公益方面的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度基金总收入的70%。资金的使用须按基金章程、捐赠协议执行,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不得用于非慈善公益性质的活动。

(三)基金管理委员会须及时向本会反馈活动及救助项目的实施执行情况,接受本会的监督指导与管理。基金管理委员会须在活动/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时向捐赠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项目执行完毕后,须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并通过网站、报刊、杂志等媒体进行公示。
第十条 所有捐赠人向区慈善会基金捐赠资金及其他有价资产,均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享受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基金捐赠资金到账后,区慈善会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专用收据;
(二)向有需要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三)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四)严格按照基金协议,切实维护基金的良好信誉,定期向捐赠人反馈基金使用情况;

(五)定期通过区慈善会官方网站、官方微信等途径宣传捐赠人的慈心善举;
(六)基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捐赠人、审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捐赠人(捐赠人为自然人的,包含其直系亲属;捐赠人为企业的,包含其职工)如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时,在国家各类保险和社会生活保障救助基础上,仍需要生活困难救助和慈善医疗救助的,可优先享受区慈善会的慈善救助。具体程序按照区慈善会有关项目救助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运作费用由 区慈善会与捐赠人商定提取比例,最多不超过基金捐赠金额的10%,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慈善项目的宣传和实施、慈善项目管理的交流培训、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回访以及慈善项目管理人员经费等。

第十四条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如捐赠人在捐赠协议中没有约定不得用于投资的,区慈善会可通过银行、合法金融机构或购买债券等途径实现保值、增值,提高资金收益。同时可继续接受原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不断扩大基金数额。

第十五条 基金开展慈善公益项目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条款: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会章程及冠名基金管理办法、基金捐赠协议的相关条款;

(二)在慈善项目实施过程中,秉承守信原则,不得隐瞒有关数据及事实。
(三)需在活动现场清晰展示区慈善会明显标识。
(四)在媒体、公共场所、活动现场凡涉及到基金和区慈善会的任何宣传内容需事前书面通知区慈善会基金管理承办部门,经区慈善会书面认可方能发布实施;

(五)活动项目中所有涉及劝募的环节,均以区慈善会向社会公开的捐款接收专用账户为准,现场接收的捐赠款项须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公开点算并存入本会捐款接收专用账户;

(六)不得未经区慈善会同意,以基金名义开展或参与公共活动。


第四章 基金的监督


第十六条 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十七条 基金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财务审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和年度工作报告,接受捐赠人、受益人、去慈善会、相关管理部门及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和捐赠人有权向区慈善会查询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区慈善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九条 区慈善会有权对基金捐赠人的各类慈善活动和宣传进行监督。


                            第五章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基金终止:
(一)基金达到协议约定的时间,基金设立方不愿意再续签基金协议的。
(二)冠名基金中的资金低于保底资金,且时间持续一年以上(含)的。
(三)基金一年以上(含)未使用且无捐赠资金收入的。
(四)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基金的捐赠意向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违背的。
(五)基金设立方和区慈善会协商同意终止的。
(六)基金设立方在运作基金过程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的。
第二一条 应当终止的基金按以下程序清算并注销。

(一)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具清算报告,经专项审计后,报(经)本会核准,本会将注销该冠名基金,并办理清算手续。清算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冠名基金承担;剩余财产不足以承担的,捐赠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本会可按上述程序对应当终止的冠名基金强制清算并注销。

(三)冠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由本会决定分配用于与章程所约定的慈善公益意向相同或相近似的慈善公益项目使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  基金违反本本办法规定,对区慈善会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的,基金及捐赠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严禁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区慈善会工作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利用基金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侵害基金的名誉和权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归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所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考深圳市慈善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详见附件

深圳市慈善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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